南昌市政府关于扩大《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洪府厅字〔2009〕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南昌高新区申请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推动南昌高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促进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扩大《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府厅发[2007]180号)适用范围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高新区内注册并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的拟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可以按照《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拟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改制,并在股份公司注册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将南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推荐函、股份公司注册文件等材料报送市金融(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的,给予该企业20万元的奖励。
三、拟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的备案(含预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
四、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进行融资、转板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继续享受市政府给予的相应阶段的奖励,但企业不得将同一事项申报两种及以上奖励。
五、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奖励资金从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特此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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