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退还多缴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227号)
各再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自2009年起,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基数调整为保险业务收入,再保险公司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为维持公平合理的缴纳秩序,经研究决定,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有关再保险公司退还以前年度保险保障基金累计已缴纳金额超过应缴纳金额的部分。请各再保险公司清查历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就退还多缴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宜提出申请。
联 系 人:李 佳(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董 炎(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电话:(010)66290286 662861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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