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延长2009年太湖蓝藻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9〕610号)
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及时掌握太湖流域水环境状况,我部决定延长太湖蓝藻预警监测工作时间至2009年7月31日。请你厅(局)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太湖蓝藻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太湖蓝藻预警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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