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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认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认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函

(环办函〔2009〕593号)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咨询》(金青制字〔2009〕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见附件)精神,我部2009年第7号公告《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是指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以及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汽车整车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目前未作为特殊性质项目管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应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你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接审批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特此复函。

附件:《关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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