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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49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请示》(阳光财险〔2009〕47号)收悉。经审查,批准你公司2009年4月8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修改,即将第18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1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50,000,000
95.83%

2
北京创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40,000,000
3.33%

3
上海远达软件有限公司
10,000,000
0.83%

合计
1,200,000,000
100.00%

备注
1、根据2007年7月28日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关于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顺股权关系的批复》(保监发改〔2007〕1507号)和《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发改〔2008〕270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二亿(200,000,000)股股份,以及北京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五千万(50,000,000)股股份,全部转让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根据2008年8月9日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08〕1355号),公司定向增发1亿股股票,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5亿股股份。

3、根据2009年4月8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创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即一千万(10,000,000)股转让给上海远达软件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京创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000万股股份,上海远达软件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0万股股份。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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