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V・O・S等歌手到吉林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932号)
吉林省文化厅:
你厅吉文发[2009]10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吉林省长春市书博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延边卡特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邀请韩国歌手V・O・S等一行5人,于2009年6月13日到吉林省延吉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督促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于演出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演出活动安全。
此复。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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