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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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