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467号)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将章程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7名,全部由出资者推选。董事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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