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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