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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5-3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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