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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45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福建、黑龙江、上海等21个省市使用阳光财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阳光财险〔2009〕1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增加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大连等21个地区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见附件,保险条款等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8〕1457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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