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荷兰“和谐组合”表演团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799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9]12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南京新世纪演出有限公司邀请荷兰“和谐组合”表演团一行3人,于2009年9月25日至10月8日到江苏南京等地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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