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江苏、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9〕386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上海分公司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09〕39、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上海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分别向江苏、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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