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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塔庄镇斜洋村生态园管理房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局部修改塔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塔庄镇斜洋村生态园管理房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局部修改塔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82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闽清县塔庄镇斜洋村生态园管理房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闽清县塔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梅政综〔200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塔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塔庄镇斜洋村生态园管理房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5757公顷用地(林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本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此复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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