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金牌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为香港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9〕670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292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金牌大风娱乐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港商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上海金牌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请申请人持本批复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90日内到我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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