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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在开办后20日内,报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应当租用持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车船,按照车辆或者船舶的等级标准约定服务标准和安全要求等事项,并签订合同。”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

四、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评定星级饭店等级。”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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