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第三版)》的函
(国核安函〔2009〕41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 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第三版)〉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06〕6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修改后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第三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认真执行《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第三版)》,确保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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