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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蚌宁高速公路明光至南京段续延临时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蚌宁高速公路明光至南京段续延临时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

(皖政秘〔2009〕85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蚌宁高速公路明光至南京段续延临时收费经营期限的请示》(皖交路〔2009〕1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蚌宁高速公路明光至南京段临时收费经营期限续延至2009年9月30日。请在此期间抓紧组织评估,核定正式收费经营期限,报省政府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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