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洛政〔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我市完成了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现将新的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洛政批〔2003〕22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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