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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对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实施。

依据《规定》的要求,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开始,2009年8月30日结束,信息备案相关要求参见《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和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见附件)。

根据《规定》和载货车辆行业总体特点,N类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

附件: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

质检总局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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