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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奖罚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奖罚的决定

(银政发〔2009〕3号)




2008年,全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基层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了“隐患治理年”活动,有效遏制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较好地完成了安全生产各项任务,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在自治区考核中位列五市第一,被自治区安委会推荐为全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政府被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评为优秀单位。

为全面落实2008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考核,决定兑现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受奖单位和奖励金额

灵武市人民政府24万元;

永宁县人民政府28.5万元;

贺兰县人民政府25.5万元;

兴庆区人民政府4.5万元;

西夏区人民政府9万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万元;

市公安局9万元;

市建设局1.5万元。

二、受罚单位和处罚金额

金凤区人民政府9万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1.5万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万元;

希望受奖的单位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受处罚的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主动查找不足,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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