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0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假期津贴。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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