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