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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85号)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请示》(国泰产险〔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招商银行上海长乐支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证实书号为:00285261;

二、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证实书号为:90083195;

三、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的美元1300万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请你公司在与招商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签署《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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