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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7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申请》(院质发〔2008〕57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向你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W(09)02号)。你院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应完成有关无损检验规程,经委托单位认可,并严格执行。

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活动范围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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