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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投资[200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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