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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东方明珠安舒茨文化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设立合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东方明珠安舒茨文化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设立合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9〕5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1759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与美国安舒茨娱乐集团公司(Anschutz Entertainment Group)所属香港安舒茨娱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HK Anschutz Entertainment Group China I Limited)合资成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东方明珠安舒茨文化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公司出资51%,香港安舒茨娱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出资49%,投资总额9980万美元。
请申请人持本批复于90日内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演出活动。
此复。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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