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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闽政办〔200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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