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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 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 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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