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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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