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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与利宝互助保险欧洲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与利宝互助保险欧洲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741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9年度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利宝互助保险欧洲有限公司进行再保险交易的请示》(利宝〔2008〕12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利宝互助保险欧洲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LibertyMutual Insurance Europe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利宝互助保险欧洲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LibertyMutual Insurance Europe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利宝互助保险欧洲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LibertyMutual Insurance Europe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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