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税委会[2008]3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与我国完成政府间换文协议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我国已与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完成了第二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该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附件: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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