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市东部新城建设工业企业搬迁安置地等2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闽侯县青口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8〕255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福州市东部新城建设工业企业搬迁安置地等二个建设项目用地涉及闽侯县青口镇、南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侯政综〔2008〕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青口镇、南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福州市东部新城建设工业企业搬迁安置地等2个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中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23.4267公顷用地(其中耕地16.6128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16.7828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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