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409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沿海五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文〔2008〕30、159、20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泉港、晋江、南安、石狮、惠安五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界山其他工程用海预留区”、“南埔临时排污预留区”、“后龙湾功能待定区”、“峰尾渔港区”、“山腰盐业港口区”、“惠安修造船区”、“杜厝渔港区”、“东山渔港区”、“南赛渔港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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