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关于县(市、区)属企业申报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财企〔2008〕4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我市“10+3”产业的发展,市委、市政府自2006年以来,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财政奖励政策。鉴于市级财政对县(市、区)属的奖励项目和范围的增加与扩大,为做好县(市、区)属局企业市级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拨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对象
凡符合市委、市政府2006年以来制定出台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所属企业,均可向市财政申请奖励资金。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3、有权部门出具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文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同级财政部门相关配套奖励资金的审批表和拨款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属企业向市财政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填报“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并按要求附齐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审核汇总。
2、各县(市、区)财政对所属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市政府有关财政奖励政策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同时附齐各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汇总报送的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市政府有关市级财政奖励政策的项目,汇总下达奖励通知,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
4、县(市、区)财政收到市财政奖励资金下达通知和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的拨款程序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四、申报时间
1、县(市、区)属企业申报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实行分次集中申报,即每年度的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各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于于次月15日前(每年度的5月、11月)汇总(同时附齐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年度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符合市政府有关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政策规定的项目奖励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同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
4、各县(市、区)项目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逾期未报超过一个年度(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视同企业自行放弃,市财政将不予受理。
五、各县(市、区)财政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所属企业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县(市、区)财政应兑付的本级财政奖励资金,要及时相应拨付到位。
以上通知请执行。
附件:1、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2、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县(市、区)属企业项目汇总表
龙岩市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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