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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以及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的设立及其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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