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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聘请的顶编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县统筹解决。”

二、删去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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