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紧急通知
(闽经贸函市场〔2008〕75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向商务部、财政部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工作,请你们推荐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并于2008年12月19日前将企业名单及基本资料报送我委。(包含电子版)
一、销售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流通销售企业;
(二)资信状况良好;
(三)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
(四)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
(五)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二、销售企业基本资料
(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
(二)提供我省销售网点清单,按市级、县级及乡镇行政区域分别列出销售网点,包含网点名称、地址、面积、上年度销售额、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联系电话、与本企业的关系(直营、加盟、授权);
(三)提供在我省的配送中心(和/或仓储中心)明细表,包括配送中心(和/或仓储中心)的名称、地址、面积、负责人、联系电话、辐射范围等;
(四)提供销售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统一的协议范本;
(五)提供销售企业与授权或加盟销售网点统一的协议范本;
(六)提供销售企业对销售网点的管理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
(七)提供销售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要功能情况。
联系人:赖忠超,联系电话:0591-87846327,传真:87839062,电子邮件:laizc@ fjetc.gov.cn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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