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
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序号
商品编
名 称
备 注
1
3101001910
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
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凋落物
2
3101009020
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
3
2703000010
泥炭(草炭)
沼泽(湿地)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体(不论干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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