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6号
关于批准对清原龙胆、国胜茶、汉中附子、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清原龙胆、国胜茶、汉中附子、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清原龙胆、国胜茶、汉中附子、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清原龙胆
(一)保护范围。
清原龙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清原龙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清政〔2008〕1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清原龙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国胜茶
(一)保护范围。
国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国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有关情况的函》(盐边府函〔2007〕5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永兴镇、国胜乡、红宝乡、箐河乡、温泉乡等5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国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盐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汉中附子
(一)保护范围。
汉中附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汉中附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汉政函〔2008〕3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勉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宁强县、汉台区等7个县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汉中附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汉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阿克苏红枣
(一)保护范围。
阿克苏红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阿克苏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地域保护范围划定的请示》(阿行署发〔2007〕17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阿克苏市、阿拉尔市、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温宿县、阿瓦提县、坷平县等8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阿克苏红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阿克苏核桃
(一)保护范围。
阿克苏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阿克苏核桃地理标志产品地域保护范围划定的请示》(阿行署发〔2007〕17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阿克苏市、阿拉尔市、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拜城县、温宿县、阿瓦提县、乌什县、坷平县等10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阿克苏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清原龙胆、国胜茶、汉中附子、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清原龙胆质量技术要求
2. 国胜茶质量技术要求
3. 汉中附子质量技术要求
4. 阿克苏红枣质量技术要求
5. 阿克苏核桃质量技术要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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