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