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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必须具有原产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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