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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6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65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二批,共28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二批,共532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二批,共7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二批,共139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一、2008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二批)
二、2008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二批)
三、2008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二批)
四、2008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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