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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387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南浦等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8〕14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213.1725公顷土地(其中耕地8.1803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泉港区及南浦镇、后龙镇、前黄镇和山腰街道等4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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