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政函〔2008〕885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你司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料、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属于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第3、13、14、15、16、17、34、38、39、41、50、51、55条中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和文化场所等概念,均属于上述文物的范畴。
三、为避免法律冲突,我们希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删除上述条款中的有关内容。
四、我们赞成在现阶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同时,考虑到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分割的一体,我们建议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
上述意见,涉及避免法律冲突和行政资源浪费,请予以考虑。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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