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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天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天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8〕2077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发[2008]493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天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121.4万美元,北京市长安文化娱乐中心投资比例为40%,香港天成亚洲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60%。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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