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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设立合资(港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设立合资(港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8〕2079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请[2008]138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设立合资(港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请该机构依照外商投资、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全后到我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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