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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106号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2008-11-0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农业部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1106号
农业部公告第1106号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并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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