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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秦山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秦山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8〕92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秦山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的函》(秦核安函〔2007〕19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提交的《在役检查大纲》(修订版)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已按要求对该大纲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在役检查大纲》(修订版)符合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现予批准。

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认真执行批准的《在役检查大纲》(修订版),以确保核电厂的运行安全。使用本大纲后,如发现因运行经验反馈或其他原因需对本大纲内容进行技术修改时,你公司应及时报告我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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