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08〕339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转报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泉政文〔2008〕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补充请示》(泉政文〔2008〕193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在南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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